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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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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 一條 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 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guī)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

二章 因公辭職

五條 領導干部擔任由人大、政協(xié)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xié)章程規(guī)定應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xié)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六條 領導干部因公辭職,應當在接到黨委(黨組)通知后日內, 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xiàn)任職務的書面申請。
  七條 因公辭職的領導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擬任職務與現(xiàn)任職務不能同時擔任的,應當在任免機關批準其辭職后,再對外公布其新任職務。

三章 自愿辭職

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或者公職。
  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 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同時辭去公職的還應說明辭職后去向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干部所在單位的意見及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對申請辭去領導職務同時辭去公職的,黨委(黨組)除對是否同意其辭去領導職務作出決定外,還應對是否同意其辭去公職作出決定。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辭職手續(xù)。由人大、政協(xi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xié)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十條 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
  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二)由人大、政協(xi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的;
  (三)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十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guī)定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未滿最低服務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十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企業(yè)、經營性事業(yè)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yè)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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