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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拆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寶雞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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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guī)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寶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yè)的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guī)劃等部門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 在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持有當月城市低保領取?證的被拆遷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積低于市區(qū)城市人均住宅面積的,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達到市區(qū)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積。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價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五條 對被拆遷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其未計入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給予補償的部分,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參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按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產權調換為期房的按二倍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按實際發(fā)生費用支付。

第七條 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時,在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按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支付,每月不足280元的,按280元支付。

第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采取產權調換時,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直接經濟損失補償費,其標準按上年度被拆遷房屋月平均市場租金確定,按月支付。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與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一并執(zhí)行。

第十條 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拆遷城市房屋的補償,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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