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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死亡注銷戶口遷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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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

  申辦手續(xù)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內(nèi)由死亡人員的戶主或其家屬、監(jiān)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持《戶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wèi)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xù)。派出所受理后,簽發(fā)《殯葬證》,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暫住人口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的戶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wèi)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暫住地派出所報告。暫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簽發(fā)《殯葬證》,并及時通知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據(jù)暫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屬的申報,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xù),同時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jù)

  根據(jù)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6)第198號和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6)第050號文規(guī)定:全國統(tǒng)一樣式的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每本:10元。

  辦理依據(jù)

  《關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滬公發(fā)(200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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