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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投靠落戶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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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夫妻互相投靠落戶

  入戶條件

   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滿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戶,被申請人屬于農業(yè)戶口人員,可辦理“農轉非”手續(xù);如夫妻一方為非農業(yè)戶口,已在農村隨夫妻另 一方一起務農滿一年的,經農業(yè)戶口夫妻一方的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組(經濟社)、居(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府同意,可辦理“非轉農”戶口手續(xù)。

  交驗材料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2、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的被申請人的《暫住人口登記表》或辦理的暫住證。

  辦理程序

  申請人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審核后,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審批辦理入戶手續(xù)。

  保存材料

  1、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復印件;

  2、被申請人的《暫住人口登記表》或暫住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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