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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錄用國家機關人員、招收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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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核審批條件

  錄用公務員或招收職工,以及經(jīng)地方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和中央、省級直屬機關同意調(diào)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一)遷入地市、縣公安戶政部門簽發(fā)《準遷證》時:

  (1)縣以上組織、認識、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diào)動或招收文件;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fā)《遷移證》時:

  1、縣以上組織、認識、勞動部門批準證明;屬中央或省級直屬機關的,需省級機關人事部門的調(diào)動或招收文件;

  2、《準遷證》;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遷入地公安部派出所辦理入戶時:

  1、《準遷證》;

  2、《遷移證》;

  3、《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手續(xù)

  1、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審批簽發(fā)《準遷證》。

  2、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有關部門批件及證明材料當場辦理《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有關批件及證明材料當場辦理入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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