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間限制和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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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建筑公司的行業(yè)性質(zhì),工作時間相對集中,夏季施工頻繁,而冬季出于天氣原因經(jīng)常無法施工,因此,小郭在夏季往往沒有休息日和休假日,在冬季又獲得了大量的補休時間。

小郭工作了三年,他給自己算了一筆加班工資的賬。三年來,除去每年十一天的法定節(jié)假日,他總共應休息251天。單位給小郭補休了251天。但小郭認為,雖然自己的休息時間與應休時間總數(shù)一致,但事實上三年來,很多雙休日及節(jié)假日他都在上班,單位即使在淡季給他安排了補休,但是旺季長時間的持續(xù)工作已經(jīng)剝奪了他作為一名職工的休息權(quán)。那么,小郭的加班工資該怎樣計算呢?

勞動者在企業(yè)工作的法定工作時間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個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用人單位需要安排加班的,需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如果單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時間,統(tǒng)一安排休息,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部門申請?zhí)厥夤r制:綜合計時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單位可以安排統(tǒng)一工作、統(tǒng)一休息。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即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個小時。

單位平時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雙休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雙休日加班,可以通過補休的方式,不用支付加班費。但單位沒有安排補休的,需要支付工資報酬2倍的加班工資。但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的,單位不能通過補休的方式來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即使安排補休的,仍然需要支付工資報酬3倍的加班工資。如果單位審批過綜合計時制的,雙休日安排加班的需要支付工資報酬1.5倍的加班工資。如果單位審批過不定時工時制的,除一年11天的法定節(jié)假日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外,其他時間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本案中,小郭的單位如果審批過綜合計時制,統(tǒng)一安排工作,又集中時間休息的,統(tǒng)一安排工作的工作時間,仍不能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加班時間不能超過每月36個小時。如果超過36個小時的,小郭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處理,由勞動監(jiān)察部門查處后,責令改正。同時,小郭對雙休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應區(qū)分處理。如果單位對雙休日加班安排補休的,可以不再向小郭支付加班工資。但單位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的,即使安排補休的,仍然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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