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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孜式及標準最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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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工資形式是工資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是指對勞動者實際付出量和相應勞動報酬所得量進行具體的計算與支付的方法,工資形式規(guī)定著勞動狀況和勞動報酬量之間的比例關系。

工資形式是指計量勞動和支付勞動報酬的方式。企業(yè)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形式。我國的工資形式主要有:

1.計時工資。是按單位時間工資標準和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付勞動報酬的工資形式。我國常見的有小時工資、日工資、月工資。

2.計件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或作業(yè)量以及預先規(guī)定的計件單價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計件工資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式。

3.獎金。是給予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物質獎勵。有月獎、季度獎和年度獎;經常性獎金和一次性獎金;綜合獎和單項獎等。

4.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物質補償的一種工資形式。主要有:崗位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等。

5.補貼。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響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形式。它與勞動者的勞動沒有直接聯系,其發(fā)放根據主要是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如物價補貼、邊遠地區(qū)生活補貼等。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對非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勞動者依法支付工資的一種工資形式。主要有:加班加點工資,事假、病假、婚假、探親假等工資以及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等。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規(guī)定表明: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即工資標準經法律授權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當然,用人單位自主確定的工資標準有一個底線,即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就違反了法定的工資支付標準。勞動法的上述規(guī)定為工資支付標準確定了規(guī)范。 工資支付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在此基礎上,工資支付中的違法和違約情況得以明確區(qū)分。違反工資支付法定形式或法定標準的,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違反工資支付約定的,根據各地方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里所稱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是指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是指實質性違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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