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人民政府,高新區(qū)、文昌湖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淄政發(fā)〔2011〕65號)規(guī)定,根據(jù)我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經(jīng)研究,確定調(diào)整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補助標準。現(xiàn)公布如下:
一、調(diào)整后的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見附件。
二、本標準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淄政辦發(fā)〔2013〕58號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同時廢止。
三、本標準施行前已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公告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繼續(xù)按照原標準執(zhí)行。
附件: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搬遷補償費
住宅:13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80元的,按780元計發(fā)。
非住宅:19.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產(chǎn)用房的,征收部門應當根據(jù)設備拆裝、運輸所發(fā)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補償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jié)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xié)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補償費
單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
張店區(qū)11.55,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計發(fā);淄川區(qū)10.5,不足630元的,按630元計發(fā);博山區(qū)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計發(fā);周村區(qū)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計發(fā);臨淄區(qū)11.55,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計發(fā);桓臺縣11.35,不足685元的按685元計發(fā);高青縣7.95,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fā);沂源縣8,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fā);高新區(qū)11.55,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計發(fā);文昌湖區(qū)8.4,不足510元的按510元計發(fā)。
2.非住宅:
營業(yè)用房:張店區(qū):一層55.65,二層及以上27.83;淄川區(qū):一層52.5,二層及以上26.25;博山區(qū):一層42,二層及以上21;周村區(qū):一層42,二層及以上21;臨淄區(qū):一層55.65,二層及以上27.83;桓臺縣:一層55.13,二層及以上27.56;高青縣:一層38.22,二層及以上18.56;沂源縣:一層38.22,二層及以上18.56;高新區(qū):一層55.65,二層及以上27.83;文昌湖區(qū):一層42,二層及以上21。
生產(chǎn)用房:張店區(qū)20.03,淄川區(qū)18.9,博山區(qū)13.65,周村區(qū)13.65,臨淄區(qū)20.03,桓臺縣19.85,高青縣12.01,沂源縣12.01,高新區(qū)20.03,文昌湖區(qū)13.65。
辦公用房:張店區(qū)22.26,淄川區(qū)21,博山區(qū)15.75,周村區(qū)15.75,臨淄區(qū)22.26,桓臺縣22.05,高青縣14.2,沂源縣14.2,高新區(qū)22.26,文昌湖區(qū)15.75。
公益事業(yè)用房:張店區(qū)21.15,淄川區(qū)19.95,博山區(qū)14.7,周村區(qū)14.7,臨淄區(qū)21.15,桓臺縣20.95,高青縣13.1,沂源縣13.1,高新區(qū)21.15,文昌湖區(qū)14.7。
倉儲用房:張店區(qū)13.36,淄川區(qū)12.6,博山區(qū)10.5,周村區(qū)10.5,臨淄區(qū)13.36,桓臺縣13.23,高青縣8.74,沂源縣8.74,高新區(qū)13.36,文昌湖區(qū)10.5。
其它用房:張店區(qū)8.9,淄川區(qū)8.4,博山區(qū)6.3,周村區(qū)6.3,臨淄區(qū)8.9,桓臺縣8.82,高青縣5.46,沂源縣5.46,高新區(qū)8.9,文昌湖區(qū)6.3。
三、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單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營業(yè)用房:張店區(qū):一層54.6,二層及以上27.3;淄川區(qū):一層52.5,二層及以上26.25;博山區(qū):一層37.8,二層及以上18.9;周村區(qū):一層37.8,二層及以上18.9;臨淄區(qū):一層54.6,二層及以上27.3;桓臺縣:一層54.6,二層及以上27.3;高青縣:一層38.22,二層及以上18.56;沂源縣:一層38.22,二層及以上18.56;高新區(qū):一層54.6,二層及以上27.3;文昌湖區(qū):一層37.8,二層及以上18.9。
生產(chǎn)用房:張店區(qū)29.48,淄川區(qū)28.35,博山區(qū)16.8,周村區(qū)16.8,臨淄區(qū)29.48,桓臺縣29.48,高青縣13.1,沂源縣13.1,高新區(qū)29.48,文昌湖區(qū)16.8。
辦公用房:張店區(qū)31.67,淄川區(qū)30.45,博山區(qū)18.9,周村區(qū)18.9,臨淄區(qū)31.67,桓臺縣31.67,高青縣15.29,沂源縣15.29,高新區(qū)31.67,文昌湖區(qū)18.9。
公益事業(yè)用房:張店區(qū)27.3,淄川區(qū)26.25,博山區(qū)14.7,周村區(qū)14.7,臨淄區(qū)27.3,桓臺縣27.3,高青縣14.2,沂源縣14.2,高新區(qū)27.3,文昌湖區(qū)14.7。
倉儲用房:張店區(qū)19.66,淄川區(qū)18.9,博山區(qū)12.6,周村區(qū)12.6,臨淄區(qū)19.66,桓臺縣19.66,高青縣10.92,沂源縣10.92,高新區(qū)19.66,文昌湖區(qū)12.6。
其它用房:張店區(qū)10.92,淄川區(qū)10.5,博山區(qū)8.4,周村區(qū)8.4,臨淄區(qū)10.92,桓臺縣10.92,高青縣5.46,沂源縣5.46,高新區(qū)10.92,文昌湖區(qū)8.4。
四、一次性搬遷補助費:6600元。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xié)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淄博軍分區(qū)。
各民主黨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9月30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