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執(zhí)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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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已于2015年10月1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

幫助恐怖活動罪

(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準(zhǔn)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biāo)志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強制猥褻、侮辱罪

(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

虐待被監(jiān)護(hù)、看護(hù)人罪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代替考試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wǎng)絡(luò)安全管理義務(wù)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

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擾亂國家機關(guān)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第三百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

虛假訴訟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泄露不應(yīng)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披露、報道不應(yīng)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

(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

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四百一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非法批準(zhǔn)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取消非法批準(zhǔn)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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